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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成员条件
一、专委会成员的条件
(一)矿物辐射防护专委会成员必须是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矿物类会员单位中的领导或专业负责人;(二)矿物辐射防护专委会顾问必须是在矿物技术研发、评价与矿物辐射防护领域经验丰富、享有名誉的专家。
(一)专委会委员由相关企事业单位向协会推荐;
(二)顾问由协会聘请;
(三)协会经与各方充分酝酿协商提出主委、秘书长、常委建议名单,提交专委会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四)协会为专委会成员颁发证书,书面通知各成员单位,在相关媒体、网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