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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如何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保手续?

核技术利用项目环保手续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①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②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单位应在放射源购置及使用前,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及申报系统具体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一家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申请一个许可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以及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项目单位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辐射安全许可证,查询许可证新申请、重新申请等事项的办事指南。

③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登录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2、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区别?

编写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是根据所使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活动种类和范围来确定的,他们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②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③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④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⑤以上项目的改、扩建(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且新增规模不超过原环评规模的50%);

⑥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⑦退役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①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②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③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④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⑤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

⑥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⑦以上项目的改、扩建(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的);

⑧退役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⑨退役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⑩退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

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装置和粒子能量不高于10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除外)存在污染的。

3、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①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②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③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

④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⑤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

⑥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⑦退役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⑧退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不存在污染的。

3、如何办理放射源转让手续?

a)转让放射源的,转入(购买)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b)项目单位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放射源转让审批,查询放射源转让事项的办事指南,下载转让审批表,办理转让申请。

c)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分别将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废源应该如何处理?

核技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保障废旧放射源的妥善处理。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往城市放射性废物贮存库集中收贮。

核技利用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贮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回收证明等材料备案。

5、如何办理放射源进出口手续?

放射源进口

a)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源,应在进口前报生态环境部审批,获得进口许可证。

b)申请单位应登陆生态环境部政府服务大厅http://zwfw.mee.gov.cn),填报对应进口事项,打印进口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栏目中的办事指南,查询核与辐射类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c)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项目单位应将批准的进口审批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d)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源,应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放射源出口

a)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源,应当向生态环境部提交出口审批表。具体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栏目中的办事指南,查询核与辐射类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b)出口单位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出口审批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闲置放射源如何处置?

①闲置放射源可向广东省城市废物库申请暂存,缴纳一定的暂存费,需要时再申请取回继续使用。

②转给其他合法使用单位。

7X射线装置报废处理是否需要审批?

X射线装置报废后需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报,并向发证机关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或注销手续。

8、如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变更?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监测报告、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许可证正、副本等有关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法人变更应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变更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

在提交纸质资料前均需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9、辐射安全年检如何办理?

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10、哪些矿是放射性伴生矿?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三《工业源及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稀土、铌/钽、锆石/氧化锆、钒等11类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其选矿的矿石或冶炼加工的主要原材料及主要废物,经初测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范围:

①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中UTh系核素的含量大于0.1Bq/g

②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

③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

11、放射性废物如何分类?

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①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m3表示。

第Ⅰ级(低放废气):浓度小于或等于4×107Bq/m3

第Ⅱ级(中放废气):浓度大于4×107Bq/m3

②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

第Ⅰ级(低放废液):浓度小于或等于4×106Bq/L

第Ⅱ级(中放废液):浓度大于4×106BqL,小于或等于4×1010BqL

第Ⅲ级(高放废液):浓度大于4×1010BqL

③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和发射类型分为五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放射性固体废物中半衰期大于30aα发射体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在单个包装中大于4×106Bq/kg(对近地表处置设施,多个包装的平均α比活度大于4×105Bq/kg)的为α废物。

除α废物外,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其所含寿命最长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长短为分四种:

1)含有半衰期小于或等于60d(包括核素碘-125)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二级。

第Ⅰ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小于或等于4×106Bq/kg

第Ⅱ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4×106Bq/kg

2)含有半衰期大于60d、小于或等于5a(包括核素钴-60)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二级。

第Ⅰ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小于或等于4×106Bq/kg

第Ⅱ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4×106Bq/kg

3)含有半衰期大于5a、小于或等于30a(包括核素铯-137)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第Ⅰ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小于或等于4×106Bq/kg

第Ⅱ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4×106Bq/kg、小于或等于4×1011Bq/kg,且释热率小于或等于2kWm3

第Ⅲ级(高放废物):释热率大于2kWm3,或比活度大于4×1011Bq/kg

4)含有半衰期大于30a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不包括α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第Ⅰ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小于或等于4×106Bq/kg

第Ⅱ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4×106Bq/kg,且释热率小于或等于2kWm3

第Ⅲ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4×1010Bq/kg,且释热率大于2kW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