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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
撰写时间:2012-10-1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西安日报(西安)

        《西安日报》文章称,陕西省对外发布《陕西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意见稿》要求:发现异常情况2小时内应报告;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和设施;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环保、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报告。 
        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2小时内报告
        辐射污染是指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意见稿》指出,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应当依法管理辐射源,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辐射污染,并对其造成的辐射污染承担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距离:电磁辐射设施与学校医院保持距离
        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应急处置:发生事故1小时内应上报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保、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器材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等工作经费。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环保、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事故处置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事故应急处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