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动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并用专章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进行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近40年的探索,我国逐步形成了既与国际良好实践接轨又紧密结合中国实际的监管体系,但相较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与监管能力现代化”目标仍有差距。核安全监管部门急需乘势而上,把握机遇,着眼国内外环境和历史阶段,立足中国国情和监管实际,加速推进监管体系与监管能力现代化。
落实主体责任,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核设施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安全监管要从事无巨细的“保姆”,转变为提纲挈领督导的“教练”,把压实营运单位的全面责任,落实落细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单位的核安全责任作为工作重点。督促指导营运单位和相关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健全核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通过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推动企业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以核与辐射隐患排查工作为抓手,督促企业自查自纠,狠抓问题整改和后续跟踪,在切实消除隐患的同时,推动企业管理体系完善和责任落实。
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一方面,发挥好核安全规划的引领作用,立足全国,谋划长远,补短板、强弱项,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另一方面,利用好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平台作用。高效运转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跨部门线索移交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快推动建设区域协调机制,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联防联控体系,推动对核安全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完善多层级监管,构建公众监督体系。做好公众宣传与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好性能指标,以量化的方式让公众直观地了解核与辐射安全水平;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监督内容和方式、执法依据和标准,让监管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让安全理念和安全文化深入人心。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强化舆论监督;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将内部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严肃查处屡查屡犯、违章操作、弄虚作假等违法乱象,积极回应公众关切。通过“晒清单、畅渠道、重回应”构建关注核安全、维护核安全的公众监督体系,形成共同应对核与辐射安全风险的良好态势,实现“小安全”向“大安全”的转变。
坚持依法治核,提升监管法治化水平
提高监管法治化水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工作,为监管执法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编制统一的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限定自由裁量权,促进执法的一致性。健全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办法。加快完善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
完善监督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一方面,加强监督执法与许可的衔接。根据已明确的核与辐射安全执法领域执法事项,进一步梳理核安全监督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核安全许可证为核心,以核安全管理体系为脉络的监督执法体系。另一方面,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监督执法中的应用水平。提升独立分析、核算和试验验证的能力,积极开展核安全相关战略性研究、前沿性研究、基础性研究,为监督执法提供扎实的技术支撑。
提升效率和效能,推进监管现代化
推广信息化新技术的应用,打破“信息不对称”。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通过大量数据获取、分析、运用,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所监管对象的实际安全状况,尤其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而实现监督关口前移,为主动监督、精准监督提供数据支撑。统筹建设共享高效的监管大数据平台。构建数据共享平台,汇聚各类监督信息和成果数据,实现系统内信息互通、经验共享、成果共用。建立数据交换工作机制,实现内外互通,促进核安全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同向发力。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督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优化监督执法方式,高效统筹行政执法资源。积极推进基于绩效和风险指引的监管,加强风险管理。通过风险的定量化处理,更客观评价被监管者的行为,从而将安全监管更集中在真正核安全风险的关键点上,通过分类监管的方式,科学合理配置监督执法资源,改进安全薄弱环节,提高监督效率,改善监管效果。探索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推进区域交叉检查制度,统筹调用监督执法力量,协调推进监督执法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