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动态
我国是核能和核技术利用大国。生态环境部始终坚持以国家核安全观为指导,既抓当前,加强监管,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又谋长远,夯实基础,持续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2年,生态环境部在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置、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环境等监管领域将开展哪些工作,采取哪些新举措?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司长刘璐。
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行继续保持良好的安全记录
刘璐表示,确保在役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行安全是核燃料循环设施核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2022年,首先是组织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一步规范现场监督工作,确保监督检查的有效性。
第二是加强核燃料循环领域的运行经验反馈体系建设,借鉴国际规则,研究制定技术标准,指导营运单位规范开展事件报告和调查分析等行动。
第三是进一步规范安全相关物项变更和定期安全评价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不断提高运行设施固有安全水平。
第四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核安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零容忍”,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切实保障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
刘璐表示,为切实保障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继续推进该领域法规标准体系建设。近年来,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仅去年就发布6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2022年,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安全标准建设,夯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技术基础。
二是统筹谋划个别领域运输管理方案。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千差万别,而且随着我国核能、核技术利用规模的不断发展,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应当分领域开展工作。乏燃料公海铁联运的开展,单次运输活动可能会涉及多个托运人,原有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审批模式不再适用,需要研究制定具体管理方案。另外,将针对放射性药品的配送、油(气)田测井放射源作业运输等特殊活动加强专项治理,特别是加强运输容器合规化管理,进一步提升运输活动的辐射防护水平,降低社会辐射安全风险。
三是积极推进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研发和审批。随着我国核工业发展需要,运输容器的自主研发,特别是乏燃料等核燃料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研发正逐步增多,在新的一年里,将建立技术审查A、B角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该领域技术力量配备,加强前期技术沟通和指导,依法依规推进各种新型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研发和审批,不断提高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水平。
加快推动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
刘璐介绍,为健全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将主要开展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放射性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分类落实废物处置去向。今年将新建成两座极低放废物填埋场,解决核燃料循环前端等极低放废物的处置去向。大力推进低放废物近地表处置建设,目前核电废物集中处置场(龙和处置场)一期工程正在开展建设,预计2022年中将具备接收处置废物的条件,此外各单位在核电较为集中的省份也正在开展处置场选址工作。上述工作的开展可以彻底解决核电低放废物的处置去向问题。继续开展中放废物中等深度处置技术的相关研究。“十三五”规划确定建设的一座高放废物处置地下实验室已经开工建设,预计在“十四五”末建设完成并开展相关实验,为未来高放废物处置提供出路。
二是打通废物处理处置的短板环节,实现废物减容和资源再利用。完成建设核电厂放射性污染废旧金属熔炼设施,推动形成污染金属熔炼处理能力,解决核电运行和退役的污染金属处理问题,产品制成废物处置容器具,实现去向可控的资源再利用;确定近地表处置场接收处置废旧放射源的安全准则,推动废旧放射源整备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废旧放射源的最终处置。
加强核技术利用领域的辐射安全监管
刘璐表示,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技术迅速发展并广泛应用,辐射安全监管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为切实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今年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
一是持续推进法制建设。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为契机,对与条例配套的两个部门规章同步开展修订。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推进国家、省、市分类分级监管,提升监督和执法效能,鼓励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二是有效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大力推进全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借助互联网和现代技术手段推进政务服务的规范化、便捷化、高效化,提升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三是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监管。结合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发现的问题及天津电子辐照加速器致工作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组织地区监督站、各省开展电子辐照加速器专项检查,深入企业排查辐射安全隐患,守好辐射安全底线。
持续规范电磁辐射环境监管
2021年1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刘璐介绍,今年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专项法律法规制定工作,加强关键制度论证和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选取部分地区开展电磁环境质量评价与监测、电磁辐射排污许可等试点工作。
二是持续完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体系,推进区域电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方法、电磁辐射排放标准、雷达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制订工作。
三是加强电磁辐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持续开展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常态化复核,对企业自主开展的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