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动态
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药品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的辐射安全管理,根据相关辐射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的通知精神,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结合全县放射性药品辐射管理实际,就加强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有关事项》)。
《有关事项》要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药品单位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如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场所的,需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药品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有关事项》明确,放射性药品只能在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省环保厅审查批准;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药品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省环保厅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省环保厅审批前,须经所在地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初步审查意见。
放射性药品销售单位在对外销售放射性药品时,应当要求购买单位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供应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药品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药品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露的安全措施。
《有关事项》同时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放射性药品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药品的单位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