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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中国核安全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二审,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许可,以及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和核事故等信息。
相比草案一审稿,“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核事故信息”是草案二审稿新增的规定。
对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核设施营运单位,草案二审稿还加重处罚,规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草案一审稿中,仅规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核设施营运单位,草案二审稿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了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增加规定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