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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生一起辐照事故,两人被辐照受伤!
撰写时间:2016-10-1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天津广播

       昨天上午,天津市环保局通报了天津滨海北方辐照技术有限公司辐照事故。7月7日,该公司发生Ⅱ类辐照加速器辐照事故,两名临时外聘维修人员被辐照,目前两名被辐照人员在北京307医院接受治疗。


       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2009年3月通过核技术项目环评审批,2010年3月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2012年5月,该公司电子加速器项目通过环保验收,2015年《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换证。7月7日17:00左右,该公司临时外聘两名电机维修人员对辐照室外电机进行维修,在公司工作人员就餐间歇期间(加速器停运),两名电机维修人员进入辐照室。17:35该公司操作工郭某某就餐完毕后未进行安全巡检即启动电子加速器,造成两名电机维修人员受照,该公司随即将两名受照人员送往北京307医院诊治。

       7月7日19:36,市环保局接到天津滨海北方辐照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事故报告电话,立即启动了天津市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区环保局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事故的原因:一是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28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该公司知法不守法,操作工郭依强未取得辐射安全培训证书操作加速器,属无证操作;在辐照室不工作、且工作人员都去就餐的情况下未对货物通道门上锁,使辐照室的各项安全措施处于失控和无人值守状态,该公司对安全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注视;二是安全制度不落实。该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但操作人员启动电子加速器前未对辐照室进行安全巡检,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形同虚设。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之规定,市环保局向天津滨海北方辐照技术有限公司下达《市环保局关于责令天津滨海北方辐照技术有限公司停止辐照作业的通知》(津环保辐〔2016〕143号),责令其停止辐照作业;同时,抄送通报市安监局、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和东丽区政府。根据调查,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38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吊销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另据《今晚报》报道,近日,本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核技术利用项目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此次行动扩大了检查范围,做到了全覆盖,将检查工作延伸到本市所有生产、销售、使用(含收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异地来津作业的作业场所单位。11月底,完成194家市管项目的检查工作。

       本次发生的辐照事故是辐射事故中的一种,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而发生的事故。人员所受伤害受辐射源种类和照射时间的共同影响。一般来说,在日常工作中不接触辐射性物质的人,因空气中自然含有的少量氡,每年也会吸收1~2毫希沃特的辐射,相当于10次x光检查的受辐射剂量。少量接触辐射,并不会对人体有影响,但是,如果受到过量辐射照射,即会使人体产生不适,诱发包括皮肤灼伤等各种损伤,严重的可诱发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各种肿瘤、眼底病变、生殖系统疾病、早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