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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决议,新修改的《环评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与修改前的《环评法》相比,新修改的《环评法》究竟有何变化?对企业有何影响?请听粤环“宝”为你一一道来:
1、简化环评审批
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备案制,今后审批部门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不再要求审批。
解读:备案制主要针对对环境影响“小微”的建设项目。那么,企业如何判断自己的项目是否“小微”呢?不用操心,实践中许多基层环保局已结合实际制定了适用备案制的“小微”建设项目名录,上门或上网查询即可。
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但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企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内容进行承诺,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各地环保部门也会加强备案项目的事后环境监管,设定惩戒办法,建立诚信档案。
当然,不能让备案制成为污染项目逃避环评审批的“挡箭牌”。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必须依法要求报批环评文件
2、取消前置审批
新法删除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从立法角度取消了环评审批作为项目审批部门前置条件的依据。
解读:修改前的《环评法》试图通过行政审批增强其强制力。然而,实践表明,环评成为建设项目或规划草案获得行政准许的工具,沦为建设项目的“买路条、敲门砖”。为了通过审批,一些环评机构开始造假,导致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信用丧失,环评体系遭受系统性损害,甚至影响了环评制度的信用。
新修改的《环评法》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3、加强环境执法
新法对“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罚更严更重,取消了对“未批先建”项目限期补办手续的情形,在责令停止建设后直接进行处罚,并增加了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内容。处罚额度从环评法修订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改为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解读: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此外,若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而拒不执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移送处以行政拘留。
总之,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不意味着环评不需要审批。新修改的《环评法》一方面简政放权,极大方便企业;但同时也会“重典治乱”,让违法者被罚到“哭”。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可要读懂、吃透、执行好才行。依法依规依理把环保做好,才是真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