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动态
一、标准修订的背景
早在上个世纪30~4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就开展职业外照射剂量监测方法和标准的研究制订,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相关辐射防护标准中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外照射监测作为强制要求的内容。近年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还出版了相关的安全导则、安全报告和实用辐射技术手册,这些技术文件为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实际执行提供了建议和指导。
我国《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于2002年发布,随着科技发展,经过多年的实践,原标准部分条款和评价指标已不适用,因此予以修订。此次修订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考相关国际、国内标准,在广泛调研和分析国际、国内相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完成,具备较强可操作性,为放射工作人员的监测与评价工作提供较为适宜、适用的技术规范。
二、标准相关指标的修订依据
IAEA、国际劳工组织(IL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编写的IAEA安全报告丛书第20号《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使用培训》、IAEA和ILO共同制订的RS-G-1.3《外部辐射源引起的职业照射评估》、IAEA编写的《实用辐射技术手册》都是专为从事职业辐射防护工作者编写的实用手册,为本标准的制订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要求、方法、剂量评价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接受电离辐射职业性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
(二)关于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与评价的目的
个人监测的目的:1.评估辐射工作人员的有效剂量和主要受照器官的当量剂量;2.提供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辐射剂量变化趋势以及有关防护条件充分性的资料,为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服务;3.提供数据以评估异常照射和事故照射剂量情况;4.为有关部门制定方针、政策和辐射流行病学研究提供有用资料。
(三)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管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本标准第8章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应包括的内容、保存期限要求,报告形式和内容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系统相一致。
本标准采纳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保存期限做的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另外,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监测机构应在1个月内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相关链接: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等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