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动态
国家核安全局近日印发《<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试行)>的通知》,以贯彻落实《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完善我国核燃料循环设施监管的法规体系,强化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分类管理。
《通知》将核燃料循环设施分为四类:具有潜在厂外显著辐射风险或后果,如后处理设施、高放废液集中处理、贮存设施等;具有潜在厂内显著辐射风险或后果,并具有高度临界危害,如离堆乏燃料贮存设施和混合氧化物(MOX)元件制造设施等;具有潜在厂内显著辐射风险或后果,或具有临界危害,如铀浓缩设施、铀燃料元件制造设施、中低放废液集中处理、贮存设施等;仅具有厂房内辐射风险或后果,或具有常规工业风险,如天然铀纯化/转化设施、天然铀重水堆元件制造设施等。此外,固体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设施依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分类管理。
《通知》明确,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包括铀纯化、铀转化、铀浓缩、核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离堆贮存和乏燃料后处理等设施,也包括核燃料循环研究和试
验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等。
就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通知》指出,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总目标是建立并保持对电离辐射的有效防御,保护人和环境免于电离辐射的危害。纵深防御应贯彻于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有关的全部活动,包括与组织、人员行为或设计等有关方面,以保证这些活动均置于多重防御措施之下。即使有故障发生,它也将由适当措施予以探测、补偿或纠正。
针对已有的核燃料讯循环,《通知》明确,设施应定期进行综合性安全评价,以确定:该设施满足现行安全标准和实践的程度;保持许可证发放依据仍然有效的程度;在下一次定期安全审查之前或寿期末保持该设施安全的各项安排的充分性;为解决已确定的安全问题需要实施的安全改进。
此外,在影响安全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已有设施安全特性、运行现状(特别是放射性存量),结合具体的厂址特征,采用现实假设对核设施进行安全评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整改和运行方案。如影响安全的因素涉及设施可靠性和建(构)筑物抗震性能,安全评估应包括对设施进行可靠性鉴定和对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通知》最后指出,对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行安全的已有设施,应停止运行,制定退役方案并尽快实施。退役前应加强安全管理,必要时实施整改,以确保满足安全要求;对已经停止运行且不满足安全要求的设施,应制定退役方案并尽快实施。退役前应加强安全管理,必要时实施整改,以确保满足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