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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审议通过《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撰写时间:2016-4-6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四川省环保厅
        3月29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条例》填补了四川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的空白,采取 “合理规划”和“风险防范”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理念,规定了地方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应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可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设施、设备纳入规划布局内容,并考虑其对周边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从源头来解决电磁辐射设施设备“落地难、违法建、投诉多”的问题。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辐射污染防治中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对可能产生辐射环境污染的各类电离、电磁辐射设施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对指导四川省在核与辐射技术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时期的辐射安全管理和辐射污染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加强了对高风险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作业活动的管理,提出了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备案、野外使用放射源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在线监控系统建立等要求,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高风险的放射源实时处于可控状态。

        《条例》规定了射线装置报废前必须安全处置,使用单位应进行拆解和去功能化。确保即使非法流入市场,也不会产生辐射污染。

        《条例》还规定电力、广播电视、移动通信营运单位应当每年报送上年度电磁环境保护报告,让公众关注度高的涉电磁环境影响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