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动态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15]40号 |
关于规范核技术利用领域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核技术利用领域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按照国务院在经济发展方面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简政放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我局将进一步规范核技术利用领域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管理,推动核技术利用领域的辐射安全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及最少在岗人数要求
(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药物除外)的单位,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四个,分别为辐射防护负责人、辐射防护专职人员、质量保证专职人员和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专职人员,每岗最少在岗人数1名;
(二)使用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且场所等级达到甲级的单位,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两个,分别为辐射防护负责人、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专职人员,每岗最少在岗人数1名;
(三)生产、使用放射性药物且场所等级达到甲级的单位,非医疗使用Ⅰ类源单位,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一个,为辐射防护负责人,最少在岗人数1名。
同一单位从事以上多种类型工作时,岗位设置和最少在岗人数以其中要求高的为准。
二、全面推进关键岗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配备工作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单位的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在取证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注核)担任;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的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由注核担任。
各持证单位应限期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注核配备工作,如到期仍不能满足要求,将按规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2015年12月31日前许可证到期而注核在岗人数不足的单位,将在换发延续许可证时明确“2016年6月30日前应满足注核在岗人数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该许可证失效”;自2016年1月1日起,不符合注核在岗人数要求的单位,其许可证不予延续。
已满足最少在岗人数要求的持证单位在其关键岗位注核离职离岗前,应提前安排其他具有注核资格的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及时注册。如因人员离职离岗导致注核人数不足,应当立即进行限期不超过1年的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按规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许可证被暂扣、失效或未予延续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辐射工作。
三、严格落实辐射安全关键岗位职责
各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全面培植核安全文化素养,提高守法意识,高度重视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强注核的培养,并制定本单位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具体职责,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岗位职责书面报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区监督站)备案。地区监督站将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对关键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关键岗位注核切实履行职责,避免“有岗无责”、“在岗不履责”等现象,杜绝人员“挂靠”等弄虚作假行为。注核离职、离岗或关键岗位职责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动后1个月内书面告知地区监督站。
四、切实加强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
各地区监督站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辐射安全关键岗位注核的核查,对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和数量不合要求,以及岗位职责不制定、不明确、不报告、不落实的单位,要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对关键岗位人员资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人员“挂靠”等不守法规、不讲诚信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规定对涉事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厉查处,并进行通报。
五、《关于发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25号)中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要求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2月2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