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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十月一日起实施
撰写时间:2014-9-29 文章作者:记者肖颖 通讯员普毛毛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放射性污染防治专业性强,涉及行业、门类和法律法规较多,公众了解少难以实施社会监督等特点,特意对相关单位应该履行的安全管理、污染防治、辐射防护和应急管理等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条例》呈现三大创新亮点:一是明确公众对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的知情权。二是首次将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写入总则。三是明确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含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辐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保障财政投入,落实放射性环境安全责任制。
    《条例》鼓励废旧放射源的回收再利用,严格管控流动放射性作业,增加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高危险放射源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控装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使用、运输、贮存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或者安装定位跟踪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条例》规定,进入作业区应当配备并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同时要求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