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动态
9月2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实施的《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进行解读。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孔庆安表示,《条例》立足广东省情,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对加强广东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及安全,提出了新的举措和要求。
压实核安全责任
广东是全国最早建设发展核电的省份之一,也是全国最早设置核应急协调机构的省份之一,目前全省在运和在建核电装机容量均居全国首位。核能产业快速发展给广东核安全管理带来更大挑战,对核应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孔庆安表示,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有助于促进广东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条例》进一步压实各方的核安全责任。要求核电机组营运单位要完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机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障核电机组运行安全;在取得选址、建造、运行或者退役等阶段的许可后将安全分析报告报送省核应急管理部门。在发生核事故时开展应急响应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省政府加强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规划和经费、人员保障,地市政府配合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相关工作,核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场外核应急预案,营运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省级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管理工作。
根据《条例》要求,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机组场外核事故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核动力厂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加强事故预防,明确划定规划限制区流程,核电机组运营单位要协助提供材料,省、市政府落实管理要求,三方共同支持规划限制区的发展。通过规划限制区合理控制,也是对核电建设和运行提供一个安全保障。
厘清职权事项,明确具体事项
为提升管理效能,实现权责统一,《条例》进一步厘清职权事项,明确地市核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演习具体事项,同时对广东核应急物资储备作出相关规定,这些将为核能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一级主任科员刘哲介绍说,《条例》要求省市开展指挥中心建设,地市承担现场指挥所和去污洗消站建设等。指挥中心是场外重要核应急设施,广东在运核电地市均已建设运行。作为一项良好实践,将指挥中心建设固化为法条,将对后续指挥中心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现场指挥所和去污洗消站作为核应急现场重要核设施,目前的做法是由省推动地市牵头建设,需要固化为法条予以强化落实。”
核应急演习是维持核应急能力的重要举措。《条例》要求核动力厂首次装料前,核动力厂和省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该核动力厂的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核动力厂运行后,核动力厂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该核动力厂的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并逐步建立核应急演习常态化机制。
核应急物资是开展核应急救援的基础,是一项常备不懈的重要工作,《条例》明确了核应急物资储备内容。刘哲提到,广东的《核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已经出台实施,这是我国首个在核应急储备方面的储备标准,“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粤东、粤西核应急设施,进一步完善建设区域核应急物资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