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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情况
撰写时间:2012-7-2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
        1硬件设施
        2002—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一网络两中心”项目建设。“一网络”即为全国31个省和青岛市的辐射环境监测站;“两中心”是指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
        为提高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整体技术水平,保证全国网络单位能力建设的均衡发展,X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制了《核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十一五”发展规划》、《“十一五”全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辐射部分)。按照规划,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全国31个省级辐射环境监测实验室进行改扩建,加强各省级环保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通过上述能力建设,共配备了约500台(套)仪器设备,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可以开展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核设施监督性监测、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监督监测等。
        2002年以来,原国家环保总局先后颁布了50多项辐射环境保护标准,规范了辐射环境监测体系的管理和运行,如颁布了《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I—2001),《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等。
        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其中包括9项监测方案,对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周围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的监测对象与监测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省因地制宜制定了相应的辐射环境监测实施方案。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的测点主要选择在全国环境监测网的国控点上,覆盖我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八大江河(长江、黄河、黑龙江、珠江、辽河、海河、淮河、钱塘江)、五大湖泊(都阳湖、洞庭湖、太湖、青海湖、镜泊湖)和重要的国际河流等。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运行方案》,统筹规划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的点位布设和监测内容,并落实了各网络成员单位的辐射环境监测运行费用,初步建立了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系统。
        2监测内容范围
        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系统包括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监管的核与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的监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主要设置了重点城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重点核设施周围核环境安全预警监测站点,重要江河流域,国际河流,以及重要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和海水等水体的监测点,还包括陆地Y辐射监测点,土壤、生物样品的采样点和口岸辐射监测点以及电磁辐射监测点。
        国控点位布设
        国控点是为积累环境辐射水平数据,报告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在国家财政经费支持下,由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在全国范围内设置的辐射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原则是根据《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站站点布设原则与要求》(国环辐监[2006] 21号),结合考虑各省辐射环境状况和辐射环境监测队伍能力布设的。2006年底一2007年初完成了第一批国控点[14}的建设,点位共计611个,包括25个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河南、湖北、安徽、江西、贵州、西藏、海南未设置),318个陆地Y辐射监测点、70个水体监测点、175个土壤监测点和23个核安全预警监测点。具体点位分布示于图2一图60。
       国控点监测项目
        2007年全国国控点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项目列于表1。核环境安全预警监测点的辐射环境监测项目实施方案是根据各预警点源项和自然环境状况,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6I—2002)的要求制定的,各预警点都制定了详细的监测方案以及测量质量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