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限值
γ远距治疗设备的限制要求
撰写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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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置于辐射源组件中的放射性核素发出的伽玛射线束,在辐射源至皮肤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cm时实施的体外射束医学治疗,本标准专指钴-60γ射束治疗,简称γ远距治疗。
1 放射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放射源防护屏蔽周围杂散辐射空气比释动能率的限值为:距放射源防护屏蔽表面5cm的任何可接近位置不大于0.2mGy/h;距放射源1m的任何位置上,不大于0.02mGy/h。
2 在正常治疗距离处,对任何尺寸的照射野,透过准直器的泄漏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都不得超过在相同距离处,照射野为10cm×10cm的辐射束轴上最大空气比释动能率的2%。
3 最大有用射束外泄漏辐射的限值为:
3.1在正常治疗距离处,以辐射束轴为中心并垂直辐射束轴、半径为2m园平面中的最大辐射束以外的区域内,最大泄漏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辐射束轴与10cm×10cm照射野平面交点处的最大空气比释动能率的0.2%;平均泄漏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最大空气比释动能率的0.1%。
3.2 距放射源1m处,最大有用射束外泄漏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辐射束轴上距放射源1m处最大空气比释动能率的0.5%。
4 载源器的表面由于放射源泄露物质所造成的b辐射污染水平低于4Bq/cm2 。
——摘自《医用γ射束远距离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16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