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
(HAF001/01/01)
(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1.考核标准的制定和核准
1.1 考核标准的制定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必须通过核电厂主管部门的取照考核,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在取照考核前制定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
(2) 取照考评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3) 考题范围、深度和选题方法;
(4) 考核的评定标准。
1.2 考核标准的核准
核电厂主管部门制定了考核标准后,必须提交国家核安全局核准。国家核安全局收到考核标准后,应组织审核,并在从收到考核标准之日起30天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核电厂主管部门。
考核标准一经核准就必须遵照执行。考核标准是国家核安全局对取照考核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考核标准的修订版也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
2、取照考核的准备
2.1 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尽早组建取照考评组织,确定考核方式,编制考核程序,并在考核实施前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2.2 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在开考15天前将应试人员名单、考核日程和考核地点书面通知到国家核安全局。
3、取照考核的监督检查
3.1 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在开考之日两天前到达考核现场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考核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的组织准备和考场等进行检查。
3.2 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对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评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写出监督检查报告。
3.3 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考核的资料,包括考题和标准答案等。
4、取照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执照颁发
4.1 取照考核后,在计划持照上岗30天前,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将通过考核的人员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到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书格式见附表1—1。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可靠、有案可查,签名盖章必须完备。除在三份申请书上各贴一张照片外,还需另附照片一张供执照用(大一寸)。
4.2 国家核安全局收到申请书后,应对申请者的执照资格进行审查。在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国家核安全局可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交必要的支持性材料。
国家核安全局机在收到申请书后15天内,应向核电厂营运单位和主管部门各返回一份签署了审核意见的申请书,并向被核准者颁发执照。
4.3 如果申请者的持照资格未被核准,应进行补充培训,并在被否决之日起半年后可重新申请考试,其考核、核准和颁发程序与首次取照相同。
5、执照管理
5.1 执照有效期
执照的有效期为两年,欲延长其有效期者,必须办理换发新执照的手续。
5.2 执照的失效、暂停和吊销
执照持有者离开本职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时,原有执照自行失效。
如发现执照持有者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国家核安全局可暂时收回或吊销其执照。
(1) 申请书中所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
(2) 提交虚假的证明材料;
(3) 违反技术规格书和操作规程;
(4) 由于操作不当而导致事故;
(5) 在实际工作中其基础知识或操作能力不满足规定要求;
(6) 未满足规定的再培训要求;
(7) 严重的渎职行为。
当执照持有者患了职业禁忌症时,营运单位应立即暂停其持照工作,从疾病发现之日15天内书面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提出处理意见。国家核安全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暂时收回或吊销其执照。
6、换发新执照和重新申请执照
6.1 换发新执照
在操纵人员执照到期30天前,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将换发新执照的申请书一式三份交到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书格式见附表1—2。除在三份申请书上各贴一张照片外,还需另附照片一张供执照用(大一寸)。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签名盖章必须完备。
国家核安全局收到换发新执照的申请书后,应对申请书的持照资格进行审核,并在15天内,向核电厂营运单位和主管部门各返回一份签署了审核意见的换照申请书,同时向被核准者颁发新执照。
6.2 重新申请执照
执照持有者的执照失效后,如需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必须重新申请执照。重新申请执照的考核、核准和颁发程序与首次取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