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科普

辐射常识
我国是如何进行放射源管理工作的?

      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发展一直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和要求。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手段保障放射源管理工作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作为我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放射源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近年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监管体系,全面提高了监管能力,制定并完善了法规标准,已颁布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放射源工作单位全面实施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采取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段以及放射源进出口、转让和转移审批及备案等管理措施,开发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实现了放射源安全、实时、科学、动态的管理,对全国放射源生产、销售、进出口、转让、异地使用和处置各环节进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跟踪监管,核技术利用逐步走向规范化。


      我国对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其分为Ⅰ、Ⅱ、Ⅲ、Ⅳ、Ⅴ类;同时对放射源实行身份管理,每枚生产或进口的放射源将按规则分配与标号相对应的唯一的放射源编码与之终生相随;要求放射源工作场所或含源设备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根据放射源潜在危害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等,确保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的安全。随着全国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建成,废旧放射源的收贮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促进了闲置、废旧放射源处理及安全隐患的消除。在各级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深入,固有安全设施得以改进,辐射安全水平持续提高。辐射事故年发生率从20世纪90年代的每万枚6.2起下降至“十一五”期间的每万枚2.5起,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置多起影响辐射安全的放射源突发事件,保障了辐射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我国定期开展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工作来对放射源进行处置。2012年开展并完成了辐射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全国59000余家核技术利用单位,9家铀矿冶企业,14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完成了安全检查。做到了“自查要到位、排查不缺位、抽查有重点、整改见实效”。投入的人力也非常可观,19万人次的规模,成效很明显。新发现的放射源大约有10000多枚,新收贮的废放射源有4000多个,通过这次摸查还发现了很多安全隐患,提出并落实了一些整改要求。(摘自《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P1,编号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