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安全与核应急
核与辐射应急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发布的《制定核或辐射应急安排的方法》(TECDOC-953)中,“应急”指的是需要采取快速行动缓解对人类健康和安全、生活质量、财产或环境产生危害或有害后果的非常规情景或事件。“核与辐射应急”指的是由核链式反应或链式反应产物的衰变所生产的能量以及辐射照射产生或感知将发生危害的情景。
在我国,“核与辐射应急”通常又称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这主要源于一般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才会采取应急响应行动的考虑。在核安全法中,“核事故”的定义为是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物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
对于一个具体设施或活动(例如核动力厂、研究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等)的应急准备而言,首先应进行威胁评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应急预案(预案)和进行应急准备。为了使应急响应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需要按照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的原则将应急响应能力保持在所计划的水平上。
威胁评价 威胁评价是指对核与辐射实践或活动所可能伴随产生的危害的大小、性质和时间特性进行分析的过程。威胁评价的目的在于确定可能需要应急干预的实践和设施,通过确定所适用的威胁类别确定所要求的准备水平。
为便于应急管理,按照威胁的性质和大小将威胁划分为若干类别是有益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将核设施或核活动划分为5个威胁类别。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应急照射情况所制定并实施的经审批的文件或程序。它提出应急执行程序要满足的目标,在这些程序中规定达到这些目标的管理组织及其职责。有效的应急响应要求在不同管理层次上制定相互支持和一体化的应急预案。我国目前的核应急预案包括三个层次,即营运单位(场内)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场外)应急预案和国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任务、组织机构、设施和设备等。计划应明确规定在应急状态下“做什么,由谁做,如何做”。应急预案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构成:
(1)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3)应急准备;
(4)应急响应;
(5)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
(6)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制订应急预案还应编制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即执行程序,其目的是使应急组织和人员在应急响应时便于操作并能协调一致。
应急准备 应急准备是指采取行动,以有效缓解对人的健康和安全、生活质量、财产或环境的危害或有害影响的能力。
应急准备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按照干预原则实现应急响应的目标。为此,要确保应急预案中的各项安排得到落实,使得在任何核或辐射应急状态下,不同层次(现场、地方、国家、国际)上的应急组织都能及时协调并有效地进行响应。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是指采取行动,以缓解对人的健康和安全、生活质量、财产或环境的危害或有害影响,应急响应也可以为正常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恢复提供基础。
应急响应的主要目标包括:恢复对局面的控制和防止或缓解在事故现场的后果,包括防止或减少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和工作人员与公众的辐射照射。防止在工作人员和公众中发生确定性健康效应。提供急救,并设法医治辐射损伤的人员。
尽可能地防止随机性健康效应在居民中发生。尽可能防止非放射的有害影响。尽可能保护财产和环境。要尽可能防止污染扩散,并采取补救行动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恢复正常的社会与经济活动做好准备。
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核与辐射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是应急准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包括应急资源和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的保持以及人员及其知识和技能的保持两个方面。很显然,只有同时积极做好这两个方面的工作,才能保证在应急情况下使应急响应取得预期的成效,实现保护环境、保护公众的目标。
应急资源的保持涉及应急设施和设备和通信安排等的维护、清点和检查,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的保持工作主要有计划与程序的审评、修改和批准等,而人员及其知识和技能的保持则需要通过培训和演习等方式加以实现。
同时,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是一项内容多样、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工作。为了做好这个工作,除了完善的制度和组织之外,还要有相应的资源和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