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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创建“广东省医用辐射安全放心示范单位”申报的公告
附件:
“示范单位”标准条件(医疗机构)
一、环保手续齐全
1、核技术应用项目均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2、申办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时限开展应用活动;
3、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转移手续完备,有废源收贮协议和放射性物质运输协议;台账明晰;
二、辐射安全管理严格规范
1、有辐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合理、职责明确;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分区设置合理、辐射防护工程效果达标;有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警示标识明晰;
3、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有防火、防盗、防破坏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有登记、核查,做到账物相符;
4、放射性“三废”标识明晰,有记录可查、去向清楚,排放达标;
5、有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准备工作充分。
三、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落实
1、建立并落实辐射监测制度、监测仪器设备满足要求,监测结果有记录存档;
2、制订并落实医学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体系;
3、制定并落实了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4、制定并落实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制度;
5、认真落实辐射安全年度评估制度。
4、无发生辐射事故,无受到政府主管部门警告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