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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三个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9-12-1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核动力厂、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工作的安全监管,我局组织修订了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9)、《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6-2019)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7-2019),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0)、《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HAD002/06-1991)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7-2010)自新导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2.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3.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