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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实施《预案》 禁缓报瞒报辐射事故
撰写时间:2014-8-7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广州市近日印发实施了《广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事发1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广州市无民用核设施
        《预案》的适用范围是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包括核事故应急状态和辐射事故应急状态。
        《预案》显示,因广州市无民用核设施,核事故应急状态是指本市辖区外发生核事故(事件)影响本市,或者外市核设施燃料运往外省处置途经本市境内发生泄漏事故。
        辐射事故应急状态是指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装置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放射性污染环境事件。包括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邻近地区发生辐射事故影响到本市辖区;航天器坠落等对本市产生辐射影响等。
        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
        根据《预案》,广州成立了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是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副总指挥是市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和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在核事故状态下,执行省核管委确定的核事故响应等级。发生辐射恐怖事件时,配合反恐部门应急响应。在辐射事故状态下,根据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
        事发1小时填初始报告
        《预案》要求,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事发1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者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报告的部门,应当在事发两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奖惩方面,对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