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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险为放射源安保险
撰写时间:2014-3-24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为世界上放射源使用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每年有多枚放射源因放射源超过安全寿期或企业关闭、停产、转产等原因需要退役,而其中约6%无法正常实现退役,成为“僵尸源”或“无主源”,多年累积下来,演变为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增加了辐射安全监管成本,也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
      经济问题是症结
      放射源退役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用源单位使用的放射源超过安全寿期,需要退役;二是用源单位因关闭、停产、转产等原因,放射源不再使用而需要清除,以消除安全隐患。放射源退役的主要去向为返回生产厂家、送交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国家放射性集中贮存库。
      由于放射源退役为一次性行为,用源单位须一次性投入较高费用。因此在客观上要求用源单位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就通盘考虑退役计划,每年累计退役资金。如果放射源退役计划不落实,退役资金没有逐年累计,看起来是用源单位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的问题,但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经济问题。
      目前,我国辐射安全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在3个方面:以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为核心,对企业实施统一管理;使用放射源编码制度和转让审批备案制度,对放射源“从生到死”实施全过程管理;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辅相承。
      我国对放射源管理的行政手段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放射源编码制度和放射源转让备案制度等,这些制度覆盖了从项目建设到生产运行的各个过程和节点,确保从业单位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许可条件的符合性;同时,环保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与行政处罚,使从业单位生产运行不偏离法规的要求。行政审批手段和法律手段相互支撑,相互作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们不难发现,现有的制度设计,无论是行政手段,还是法律手段,都没有覆盖到放射源退役这个环节,无法通过外部手段对放射源退役活动进行干预并形成有效的制约,也就是说我国现有的放射源监管制度在放射源管理上是有局限性的。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放射源退役难的根本原因是经济问题,而解决经济问题的有效方式还是要用经济手段,即所谓“对症下药”。
      环境保险来破题
      环境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40多年的发展与应用,我国从2007年开始尝试使用。实践证明,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在环境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运用环境责任保险手段,破解放射源退役难问题的关键在两个方面,一是督促用源单位落实退役计划;二是建立用源单位退役资金筹措渠道。
      从放射源退役机制的经济手段设计来看,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借鉴环境责任险的运行模式,设立放射源辐射事故责任险。核技术利用单位是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引入经济手段,将辐射事故责任险列为环境责任险的一种形式,由保险公司开设相应的保险险种,放射源使用单位按年度缴纳事故保险费,在发生辐射事故时,保险公司向损失方支付赔偿金;二是在放射源辐射事故责任险的基础上,建立放射源退役专项基金,这是建立放射源退役机制的核心所在。保险公司设立放射源退役专项基金,放射源使用单位除缴纳正常的事故保险费外,按照将来放射源退役时产生的费用,分摊后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退役基金,退役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放射源退役时的费用。保险公司实际上起到基金管理的作用。根据企业财务规定,保险公司的保单可以摊入用源单位生产成本,所以这种方式每年预提退役费用操作性较强。
      具体来看,在设立放射源事故责任险和退役专项基金时,首先应选择部分省区开展试点工作,放射源事故责任险及退役专项基金作为一项全新的保险涉足领域,在当前用源单位投保意识明显不强、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各方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应在特定地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与实施条件;其次通过修订放射性污染法,将事故责任险和退役专项基金列为强制要求。
      美国、瑞典等国家对于高风险行业,都有要求强制保险的机制和法律,我国也正在考虑修订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计划将环境责任险作为高污染行业的强制经济手段,建议在条件成熟时,修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强制推进放射源使用单位的事故责任险和退役专项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