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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将给参与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办意外伤害险
撰写时间:2014-2-24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山西晚报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西省近日重新修订《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与2009年12月印发的《预案》相比,适用范围由原来的6项增加为8项,四级预警等级未变,其中要求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预案》适用于哪些范围?此次修改后的《预案》予以明确,共有8种情况,具体包括: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国内外航天器在山西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可能对山西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省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修改后的《预案》仍为红橙黄蓝四级预警,I级红色(特别重大)、II级橙色(重大)、III级黄色(较大)、IV级蓝色(一般)。此外,《预案》要求,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